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 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