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