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