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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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