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