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