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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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