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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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