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