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