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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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