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规章】《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