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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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