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