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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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