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