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