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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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