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