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三条第一款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