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