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