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