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