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