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