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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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