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