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按照要求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