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