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规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