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