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