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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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