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二)二级资质: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三级资质: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四)四级资质: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