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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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