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