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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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