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