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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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