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