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误导性陈述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