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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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