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48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