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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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一万元: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