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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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