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