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