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质量检测单位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