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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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